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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特3号申请人:李某1,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申请人:李某2,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现住赤峰市。申请人李某1与被申请人李某2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申请人李某1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1申请撤回确定监护人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某1撤回申请。审判员  郝冰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明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