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2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解冠辉于被执行人王平、焦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冠辉,王平,焦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415号申请执行人:解冠辉,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昌隆镇昌隆村上中官***号。被执行人:王平,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朱碌科镇下营子村*组。被执行人:焦永军,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建平县榆树林子镇孤山子村*****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解冠辉与被执行人王平、焦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虽然焦永军有工资,但在法院其他案件中扣留,焦永军向法院交纳2000元后,王平、焦永军暂时没有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第24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刘景学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金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