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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沈智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沈智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073号原告: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4850014306。法定代表人:李振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凤,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智全,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靖,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智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美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