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8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沈某、刘某申请执行何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刘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8执266号申请执行人沈某,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何某,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628民初17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沈某、刘某申请执行何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何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沈某、刘某欠款共计人民币56000.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600.00元、执行费749.00元。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何某已于案外履行了3000.00元,实际只欠两申请执行人欠款金额53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何某尚欠申请执行人沈某、刘某欠款共计人民币53000.00元,定于2017年7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8民初17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何某未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济洲审 判 员 吴维常审 判 员 麻心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郑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