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02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宣城市陈氏钢管租赁中心与张正元、江苏雅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鲁权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陈氏钢管租赁中心,张正元,江苏雅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鲁权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02号原告:宣城市陈氏钢管租赁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营者:XX发,男,194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被告:张正元,男,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江苏雅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法定代表人:马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鲁权元,男,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市陈氏钢管租赁中心诉被告张正元、江苏雅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鲁权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章健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尚雅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