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宣城市陈氏钢管租赁中心与张正元、江苏雅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鲁权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陈氏钢管租赁中心,张正元,江苏雅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鲁权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02号原告:宣城市陈氏钢管租赁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营者:XX发,男,194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被告:张正元,男,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江苏雅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法定代表人:马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鲁权元,男,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市陈氏钢管租赁中心诉被告张正元、江苏雅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鲁权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章健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尚雅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