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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4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席国正与王岩朵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国正,王岩朵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321号原告:席国正,男,汉族,1970年3月28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王岩朵,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原告席国正诉被告王岩朵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中,原告席国正于2017年4月24日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席国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席国正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强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宗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