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终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学彦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学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终33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学彦,男,汉族,1972年1月14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上诉人王学彦因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0行初16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学彦上诉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十二)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征地的主体,区人民政府虽然属于县级政府,但区人民政府不是法定组织实施征地的主体。本案被征收土地属于漯河市召陵区,依法应由漯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的履行必须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本案中,上诉人一审起诉称其承包地被征收未得到相应补偿,请求确认不履行征地补偿的行为违法、并为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障,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其起诉的行政行为属于漯河市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凌杰审 判 员 李兴龙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史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