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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6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抚宁县城关志永轴承标准件经销处与王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宁县城关志永轴承标准件经销处,王文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6民初868号原告:抚宁县城关志永轴承标准件经销处,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东大街**号。注册码:130323600003864。经营者:于志永,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王文明,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抚宁县城关志永轴承标准件经销处与被告王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抚宁县城关志永轴承标准件经销处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抚宁县城关志永轴承标准件经销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宁县城关志永轴承标准件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7元,减半收取计543.5元,由原告抚宁县城关志永轴承标准件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李胜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计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