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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树云、赵伟霞与顾爱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树云,赵伟霞,顾爱红,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24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龚树云,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伟霞,女,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上列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仕海,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顾爱红,女,1955年5月4日出��,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上海豪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梅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文。上诉人龚树云、赵伟霞因与被上诉人顾爱红、原审第三人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15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153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龚树云、赵伟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69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彭 辰审 判 员  姚 跃代理审判员  陈家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范庆韵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