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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招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秦玉庆、王宝泉与被执行人招远市大秦家镇小于家村民委员会追要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玉庆,王宝泉,招远市大秦家镇小于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招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秦玉庆,男,1954年12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大秦家镇小于家村。申请执行人:王宝泉,男,1944年8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大秦家镇小于家村。被执行人:招远市大秦家镇小于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秦玉岭,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玉庆、王宝泉与被执行人招远市大秦家镇小于家村民委员会追要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王雷学审判员  张志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国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