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民终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白云峰、莆田市城厢区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云峰,莆田市城厢区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终14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云峰,男,199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丽英,女,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涵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莆田市城厢区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南大道新世纪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796071911L。法定代表人:李志刚,总经理。上诉人白云峰因与被上诉人莆田市城厢区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3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云峰于2017年4月10日以双方欲自行庭外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白云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云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上诉人白云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美双审 判 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彭赵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倪益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