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3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常熟市佳琪针织有限公司与泗阳县俊宏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佳琪针织有限公司,泗阳县俊宏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13286号原告:常熟市佳琪针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581761040074Q,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苏家尖村。法定代表人:陆志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金乾,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阳县俊宏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1323000163465,住所地泗阳经济开发区淮海东路3号(泗阳县江南纺织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赖俊宏。原告常熟市佳琪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泗阳县俊宏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鸣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因被告泗阳县俊宏纺织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材料,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金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泗阳县俊宏纺织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佳琪针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589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购买棉纱。原告于2016年9月2日、7日汇给被告货款589500元,但被告拒绝交付货物,经原告数次交涉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泗阳县俊宏纺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由原告作为需方,被告作为供方,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棉纱38.7吨,价格为971370元。合同订立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被告货款971370元,被告按约供应了原告38.7吨棉纱。2015年11月15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由被告供应原告棉纱20吨,价格为502000元。2015年11月25日,被告向原告供应了合同约定的棉纱,原告于2015年11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被告货款502000元。2016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由被告供应原告棉纱13.671吨,价格为375952.50元。2016年7月10日,被告向原告供应了合同约定的棉纱,原告于2016年7月22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被告货款375952.50元。上述三份合同所涉货款,被告均向原告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嗣后,原告分别于2016年9月2日、9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付被告300000元、289500元。后原告以被告未给付货物,要求被告返还货款为由诉讼来院。庭审中,原告坚持诉请。原告同时陈述,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的买卖业务已钱货两清。2016年6月25日的合同双方履行完毕后,原告要求与被告再次签订购销合同,但被告提出上一批货刚供完,不用另外签订合同,要求原告将货款汇给被告,被告继续供货。原告分两次向被告付款后,被告未能供货。经原告多次电话联系,被告仍未供货。后原告至被告处,发现被告已停产,只有门卫在留守。原、被告之间除了买卖关系外,并无其他的经济纠纷。由于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未成。以上事实,由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购销合同、出库单、银行流水单、增值税发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向本庭提供了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出库单、银行流水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且原告当庭对双方的业务往来经过作了陈述。故本院对原、被告之间发生买卖关系的事实予以认定。原告在向被告预付货款589500元后,被告未履行向原告供货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预付货款589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中质证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泗阳县俊宏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常熟市佳琪针织有限公司货款5895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62×××6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9696元、公告费700元,合计人民币10396元由被告泗阳县俊宏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王鸣燕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人民陪审员 陈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