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孟良与被申请人杨九荣、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孟良,杨九荣,廖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2017号申请人:杨孟良,女,汉族,1963年9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杨九荣,女,汉族,1969年4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廖强,男,汉族,1968年4月5日出生。申请人杨孟良与被申请人杨九荣、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孟良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廖强、杨九荣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卿存明以自有的坐落于长沙市天心区冬瓜山一村某栋某号房产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九荣、廖强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卿存明的坐落于长沙市天心区冬瓜山一村某栋某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泽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 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