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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4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长标诉范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标,范伟,李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848号原告:陈长标,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湖北省汉川市人。被告:范伟,男,汉族,1973年2月23日,昆明市呈贡区人。被告:李涛,女,汉族,1977年10月15日生,昆明市呈贡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标诉被告范伟、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开庭审理前,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长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6250元,由原告陈长标承担。审判员  李世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玲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