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鹏源、黄运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白鹏源,黄运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字第1521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曹运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娜,女,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永璐,女,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白鹏源,男,,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被告:黄运娥,女,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鹏源、黄运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丁家平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凤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