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2民终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赵学宝与石嘴山市生资日杂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学宝,石嘴山市生资日杂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民终10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学宝,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鹏,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嘴山市生资日杂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祥,石嘴山市生资日杂公司经理。上诉人赵学宝因与被上诉人石嘴山市生资日杂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7)宁0205民初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7)宁0205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学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王俊英审判员陈静审判员彭德才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罗浩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