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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山市铭浚商贸有限公司与鹤山市喜悦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铭浚商贸有限公司,鹤山市喜悦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224号之一原告:中山市铭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第一城建华路1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5032955L。法定代表人:谭淑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超美,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鹤山市喜悦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镇义学路,营业执照号:9144078476490769XC。法定代表人:曹忠喜。原告中山市铭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山市喜悦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铭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山市铭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袁金淑审判员  刘东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昊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