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杭州荣元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杭州荣元实业有限公司,莱蒙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博天控股有限公司,朱飞,朱旭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7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297号,组织机构代码:143059173。负责人王丽娥。被执行人杭州荣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九环路48号,组织机构代码:712539952。法定代表人南镇炜。被执行人莱蒙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122号2幢D1207室,组织机构代码:722787677。法定代表人朱益飞。被执行人浙江博天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江国际时代广场2幢2304室,组织机构代码:793662150。法定代表人胡乐丹。被执行人朱飞,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朱旭克,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与杭州荣元实业有限公司、莱蒙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博天控股有限公司、朱飞、朱旭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2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08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人也下落不明。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将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在本院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与杭州荣元实业有限公司、莱蒙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博天控股有限公司、朱飞、朱旭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的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清波新村8幢26号106室房产现由朱飞母亲南方珠独居,老人不愿腾房,情绪激愤,所需腾房时间较长,且该房产本案系轮候查封,处置权正在协调中,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故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允许时再继续执行,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书面回告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周利峰执 行 员 蒋卫军执 行 员 宋鸿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任阳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