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恢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英海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英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288号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尚志市。法定代表人郝爱武,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峰,男,联社资产保全职员。被执行人刘英海,男,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尚商初字第16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16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