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5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梁翠华、杨秀兰、杨秀琼、杨良成、杨秀英、杨良保、杨秀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翠华,杨秀兰,杨秀琼,杨良成,杨秀英,杨良保,杨秀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县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5民初658号原告:梁翠华,女,生于1940年4月15日,汉族。原告:杨秀兰,女,生于1961年12月17日,汉族。原告:杨秀琼,女,生于1963年2月8日,汉族。原告:杨良成,男,生于1965年2月15日,汉族。原告:杨秀英,女,生于1968年2月1日,汉族。原告:杨良保,男,生于1970年2月13日,汉族。原告:杨秀蓉,女,生于1972年1月13日,汉族。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县支公司。负责人:罗洋。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翠华、杨秀兰、杨秀琼、杨良成、杨秀英、杨良保、杨秀蓉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翠华、杨秀兰、杨秀琼、杨良成、杨秀英、杨良保、杨秀蓉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杨秀兰负担。审判员 宋明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铮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