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成模、庞佑萍、庞刚、张小霞、庞军、龙燕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成模,庞佑萍,庞刚,张小霞,庞军,龙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初489号原告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晖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芳,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继祥,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模,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庞佑萍,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王成模之妻。被告庞刚,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张小霞,女,汉族,住四川省��源市,系被告庞刚之妻。被告庞军,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龙燕,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庞军之妻。原告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成模、庞佑萍、庞刚、张小霞、庞军、龙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瑞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