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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东辽县垠龙煤矿与东辽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东辽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辽县垠龙煤矿,东辽县国土资源局,东辽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422行初5号原告东辽县垠龙煤矿法定代表人李国宣,矿长。被告东辽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成礼,局长。第三人东辽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伟国,县长。原告东辽县垠龙煤矿诉被告东辽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东辽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325.5万元,第三人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东辽县垠龙煤矿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辽县垠龙煤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秀珍人民陪审员 吕岩& # xB;人民陪审员 王   艳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大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