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3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赵新培与王堘增、王乾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培,王堘增,王乾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3997号原告赵新培,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靳永光,华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堘增,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王乾生,男,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菜篮子服务中心。负责人:李航。原告赵新培诉被告王堘增、王乾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三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新培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新培负担。审判员 李红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