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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执72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黑龙江中维电站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周建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中维电站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周建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72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中维电站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乡北柞村。
 法定代表人杨忠政,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阿什河街26号。
 法定代表人毛贵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周建礼,身份证号232601196307070259,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新建街六委55组高中3号楼1单元161室。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中维电站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周建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黑龙江中维电站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执7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喆
 审 判 员 王 莹
 审 判 员 陈玲玲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