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执3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永华、葛正莲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华,葛正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3830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华,女,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葛正莲,女,197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张永华申请执行葛正莲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6民初4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葛正莲支付申请人张永华88588.21元。被执行人葛正莲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张永华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8588.21元,执行费为1229元。本案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葛正莲目前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葛正莲纳入到失信人员名单。被执行人葛正莲已经被本案予以司法拘留,被执行人葛正莲已经支付案款45000元,余款在2018年5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张永华申请程序终结本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永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葛正莲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国民人民���审员沈金水人民陪审员 黄建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