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15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贵阳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王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王雄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15民初787号原告:贵阳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郝恒乐,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雄,男,汉族,1968年7月6日生,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受理的原告贵阳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8元,由原告贵阳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荣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胜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