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执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溪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溪照,张德兰,张树环,张庆荣,林金茂,张庆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2069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沿河北路北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611996126G。法定代表人:卢志强,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溪照,男,1969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张德兰,女,1969年5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张树环,男,1973年6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张庆荣,男,197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林金茂,男,1988年12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张庆煌,男,1992年7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溪照、张德兰、张树环、张庆荣、林金茂、张庆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38575.55元。本院已于2016年12月12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且进行入户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张溪照、张德兰、张树环、林金茂、张庆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郑庆荣的车辆已查封,但因无法查找未扣押暂无法处置,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支付分文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定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3执20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锦 安审判员 陈 炳 煌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小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