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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25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欧阳坚富与曾志江、黄慧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坚富,曾志江,黄慧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25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阳坚富,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曾志江,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黄慧婷,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欧阳坚富与被告曾志江、黄慧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8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曾志江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20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6年4月1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黄慧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2187.5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全国及佛山市范围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8239.53元,本院依法扣划并依法分配,本案依法受偿3109.09元(含案件受理费2187.5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范围内档案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向全国及佛山市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曾志江名下有车牌号为粤X×××××号的车辆一辆,本院依法要求顺德区车管所协助查封,顺德区车管所反馈因上述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无法查封,故上述车辆已无法变现处理;另查明被执行人黄慧婷无车辆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已不在户籍住所地居住。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3109.09元(含案件受理费2187.5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43684.4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本院依法扣划分配的银行存款及无法处理的车辆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25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永 华执行员 黄 泽 欣执行员 欧阳健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文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