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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与卢东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卢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执87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负责人李香兰,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代理人王巨斌,男,1976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卢东,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卢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卢东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卢东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房产一处;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 鹏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典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