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于福巨、青岛丰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福巨,青岛丰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鲁0203执146-1号申请执行人于福巨,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青岛丰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黄台路8号1号楼1单元2401户。法定代表人董淑芳,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晓菲审判员 黄莹莹审判员 法经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法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