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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1民初3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国网福建霞浦县供电有限公司与福建好的板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福建霞浦县供电有限公司,福建好的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1民初3545号原告:国网福建霞浦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山河路电力调度大楼。法定代表人:崔永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其象,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好的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大沙工业区35-38号。法定代表人:潘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国网福建霞浦县供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霞浦供电公司)与被告福建好的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的板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霞浦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好的板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霞浦供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好的板公司向霞浦供电公司交纳电费本金119783.83元及违约金(以欠费5687.64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3日开始计算;以欠费52108.97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2日开始计算;以欠费61987.22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2日开始计算,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止,每日按欠费总额千分之二计算,2017年1月1日起至交纳清全部电费之日止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事实与理由:霞浦供电公司与好的板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编号:××)、《电费结算协议》,约定由霞浦供电公司向好的板公司供电,供电地点为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大沙村工业区35-38号,用电分类为大工业1-10KV,用电容量为1000千伏安。电费结算执行两部制电价,按照电度电费和基本电费结算,电度电费按用电人各用电类别结算电量乘以对应的电度电价。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方式计费,一年为一个选择周期,按月计收。《高压供用电合同》第11条约定:“电价、电费11.1.电价:供电人(即霞浦供电公司)根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包括国家规定的随电价征收的有关费用),与用电人(即好的板公司)定期结算电费,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按政府有关电价调整文件执行;11.2电费:电度电费按用电人各用电类别结算电量乘以对应的电度电价;2.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方式计费,一年为一个选择周期;3.基本电费按月计收。;11.3峰谷电费用电人应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费计算按规定执行。”。第12条:“电费支付及结算12.1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1)双方另行订立电费结算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电费结算协议》第二条:“电费结算方式:为了及时结算电费,互不占用资金,双方同意用电方采用分3次支付,并于抄表后结清当月电费的结算方式……双方议定,每月抄表后的2-5日为电费结算日期,供电方计算出用电方全月应付电费,扣除分次已支付的电费后,在电费结算日期内结清电费(多退少补)。电费结清后给出发票”。第四条:“违约责任:2.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按期付款,拖欠电费,应承担电费拖欠违约责任。供电方有权按《供电营业规则》、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及本协议收取电费违约金,违约金按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总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合同签订后,霞浦供电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好的板公司供电,但自2016年8月份起好的板公司拒不缴纳电费,截至起诉之日,好的板公司累计拖欠霞浦供电公司电费本金119783.83元(其中8月份电费本金61987.22元;9月份电费本金52108.97元;10月份电费本金5687.64元)。期间,霞浦供电公司曾多次催促好的板公司缴清结欠的电费,但好的板公司拒不履行缴纳电费的义务。好的板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霞浦供电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高压供用电合同》、《电费结算协议》,拟证明当事人双方签订书面的供用电合同,并约定相关权利义务;欠费明细表与抄表电量数据表,拟证明好的板公司从2016年8月份开始未按约定支付电费,截止2016年10月17日,尚欠电费119783.83元及违约金9776.21元。本院分析认证认为,《高压供用电合同》与《电费结算协议》,有当事人双方盖章确认,且明确写明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欠费明细表》系霞浦供电公司从国家电网网站截取的好的板公司的客户电费/缴费信息栏中电费收费情况的页面,该证据虽不是双方当事人对欠费的结算确认,但好的板公司每月应缴纳费用及缴费情况均可从国家电网网站的客户信息栏中查询,且上面标注的总电量与好的板公司所抄电表上显示的用电量是一致的,因此,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好的板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可以认定如下事实:霞浦供电公司与好的板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与《电费结算协议》,约定由霞浦供电公司向好的板公司供电,供用电双方以抄录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的结算依据,并于抄表后2-5日为电费结算日期,电费当月结清;用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交付电费,当年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二、跨年度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三计付。好的板公司从2016年8月份开始未按时支付电费,2016年8月21日应交电费61987元,2016年9月21日应交电费52107.97元,2016年10月22日应交电费5687.64元,总计拖欠电费119783.83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为27453.33元。霞浦供电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前中断向好的板公司供电。本院认为,霞浦供电公司与好的板公司之间的供用电合同系当事人自愿订立,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好的板公司未及时支付电费,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霞浦供电公司要求好的板公司支付电费119783.83元及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截止2016年12月31日止的违约金为27453.33元,2017年1月1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好的板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福建好的板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网福建霞浦县供电有限公司支付电费119783.83元及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截止2016年12月31日止的违约金为27453.33元,2017年1月1日起至还款日止以119783.83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8元,由福建好的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苏玲玲人民陪审员  汤淑敏人民陪审员  陆松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颜阔钫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