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宝坻区大白街道南杨码头村民委员会与张继国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宝坻区大白街道南杨码头村民委员会,张继国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1187号原告:天津市宝坻区大白街道南杨码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南杨码头村。法定代表人:张继成,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天津市宝坻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继国,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天津市宝坻区大白街道南杨码头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继国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宝坻区大白街道南杨码头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天津市宝坻区大白街道南杨码头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天津市宝坻区大白街道南杨码头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张 德审 判 员 尹作祥人民陪审员 丁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俊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