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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金香与许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香,许晓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1民初725号原告:张金香。被告:许晓霞。原告张金香与被告许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金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晓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金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许晓霞给付借款25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9日、2016年5月10日,许晓霞在张金香处分别借款5000元、20000元,均出具借据,两次共计借款25000元。此款被告至今未付,故张金香诉至法院。许晓霞未出庭答辩。张金香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借据原件2份,许晓霞未出庭质证,本院视其放弃质证权利,故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9日、2016年5月10日,许晓霞在张金香处分别借款5000元、20000元,两次共计借款25000元,均出具借据,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此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张金香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与许晓霞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故张金香要求许晓霞偿还其借款25000元及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晓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金香借款2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许晓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孙国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书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