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辉与河南富伦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河南富伦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842号原告:李辉,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河南富伦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开源路北芒山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481000009272。法定代表人:袁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新杰,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辉与被告河南富伦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李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辉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彭敬山人民陪审员 钟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