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穆棱市亿阳热电经营有限公司诉刘青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棱市亿阳热电经营有限公司,刘青山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486号原告:穆棱市亿阳热电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法定代表人:郭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福,男,1948年3月23日出生,朝鲜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刘青山,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穆棱市亿阳热电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青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穆棱市亿阳热电经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穆棱市亿阳热电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平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