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胡斌、黄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斌,黄玉林,康美碧,黄子俊,甘昌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11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斌,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剑刚,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敏慧,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玉林,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美碧,女,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子俊(曾用名黄小波),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昌武,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壮族,湖北中财时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现羁押于湖北省汉江监狱。上诉人胡斌因与被上诉人黄玉林、康美碧、黄子俊、甘昌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斌因另案起诉等原因自愿撤回上诉,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613元减半收取5306.50元,由上诉人胡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玲审判员 李行审判员 叶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