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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汪文峰与李贵福、庄志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恢57号汪文峰李贵福、庄志刚、王艳明、张丽琴、邓玉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勉民初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汪文峰与李贵福、庄志刚、王艳明、张丽琴、邓玉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李贵福、庄志刚、王艳明、张丽琴、邓玉强应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汪文峰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0000元,承担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同年4月30日的利息4664.1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90元。汪文峰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李贵福、张丽琴、邓玉强合计给付赔偿款31405.7元,尚欠54148.3元未给付,汪文峰于2016年12月12日撤回执行申请。汪文峰于2017年4月17日以其患喉癌,急需用钱医治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扣划王艳明(庄志刚之妻)银行账户存款54148.3元。执行款54148.3元已兑付汪文峰,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恢57号汪文峰与李贵福、庄志刚、王艳明、张丽琴、邓玉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