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执97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罗勇与冼伟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勇,冼伟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978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罗勇,男,汉族,1987年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冼伟锵,男,汉族,1987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罗勇与被执行人冼伟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冼伟锵应支付货款59745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93.7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案经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冼伟锵所有的在佛山市南海区某经济联合社、某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股份收入62061.36元,其中11475元已扣划至本院账户,该款扣除案件执行费818.64元后,余款10656.36元已退予申请执行人。此外,其余已冻结的股份收入50586.36元尚未到期支取。另,本院在辖区内的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执行得款10656.36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97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吴颖诗执行员 颜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