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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米贵与郑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米贵,郑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647号原告:刘米贵,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帮伍,四川万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尚军,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原告刘米贵与被告郑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刘米贵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米贵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米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708元,由原告刘米贵负担。审 判 员 魏建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丁姣娅书 记 员 徐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