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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丽芳、李国民离婚后财产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丽芳,李国民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财保31号申请人李丽芳。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田某。被申请人李国民。申请人李丽芳与被申请人李国民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申请人李丽芳与被申请人李国民共同建设的武汉市东西湖区李家墩黄砂站内二层楼房及共同购买的场外购销站六间房屋在武汉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金银湖生态园管理委员会李家墩公司的房屋拆迁款1,500,000元。申请人李丽芳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丽芳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李丽芳与被申请人李国民共同建设的武汉市东西湖区李家墩黄砂站内二层楼房及共同购买的场外购销站六间房屋在武汉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金银湖生态园管理委员会李家墩公司的房屋拆迁款1,50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李丽芳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丽水佳园X栋X单元X室的房屋产权[不动产权证号:鄂(XXXX)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XXXX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萍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