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2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国英、王裕芊定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国英,王裕芊,杭州华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2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国英,女,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裕芊,女,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原审第三人杭州华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红石中央大厦301室。法定代表人滕阜明。上诉人吴国英因与被上诉人王裕芊、原审第三人杭州华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5民初7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国英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国英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国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吴国英负担。吴国英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强审 判 员 魏之薏代理审判员 杨 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霁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