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民辖终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曲寨热电有限公司;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曲寨热电有限公司,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辖终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曲寨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曲寨村。法定代表人:牛景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陵园路81号。法定代表人:周苏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石家庄市曲寨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寨热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净环保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8民初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曲寨热电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14年8月14日、2015年7月9日签订了脱硫工程及静电除尘器供货安装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双方两份合同第三条第3-2款均约定了履行地点为上诉人公司,本案的标的额为3000万元,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龙净环保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龙净环保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所述的事实理由及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本案中,讼争曲寨热电公司(原鹿泉市曲寨热电厂)作为甲方与龙净环保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第9.1约定“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鹿泉市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合同首页载明“签订地点:鹿泉市曲寨”,且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亦位于鹿泉市辖区,故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地域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明确,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有效并作为确定本案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依据。级别管辖作为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要依照案件的性质和诉讼标的金额,根据级别管辖标准相关规定,由受诉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确定,不属于当事人可以通过管辖协议进行选择的范围,结合原审原告提起诉讼时明确的诉讼标的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二、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本案应由协议管辖选定并符合级别管辖标准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应当依据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但在上诉时主张应依法定管辖确定由其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中存在有效的地域管辖法院约定,故上诉人主张依法定管辖确定地域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但基于有效协议管辖条款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系地域管辖法院确定之法定规则,且协议管辖条款之效力应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并确定是否适用于本案纠纷,故对原审裁定关于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之不当认定,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及本案应由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8民初3-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椰枫代理审判员 陈顺利代理审判员 谢德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翁云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