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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4执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四川鑫德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郝仕俊、冯晓艳、范军、康玲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鑫德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郝仕俊,冯晓艳,范军,康玲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123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鑫德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郝仕俊,男,汉族。被执行人冯晓艳,女,汉族,系郝仕俊之妻。被执行人范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康玲艳,女,汉族,系范军之妻。本院在执行四川鑫德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郝仕俊、冯晓艳、范军、康玲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现金可供执行,已依法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财产予以评估。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勇审判员  何宾审判员  向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