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0民初3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张强与李月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李月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249号原告:张强,男,199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香(系原告张强之姨母,女,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李月楠,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审理原告张强与被告李月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强负担。审判员  佘国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 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