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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恢字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安徽潜山县投资有限公司与潜山县中焘服饰有限公司、涂毕中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潜山县投资有限公司,潜山县中焘服饰有限公司,涂毕中,胡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恢字0000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潜山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潜阳路102号,组织机构代码77908546-5。法定代表人:洪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潜山县中焘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余井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8109460-0。法定代表人:胡云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涂毕中,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胡云霞,女,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二初字第00204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列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院执行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列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涂毕中在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享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涂毕中在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股权,以1900万元股份为限。二、冻结期限为2年,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自先冻结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政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