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91执2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南昌涛峰实业有限公司,德兴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黎建忠,熊小明,陈军军,秦军华,熊悦,张伟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91执259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阳明路106号,组织机构代码:705516103。法定代理人:李安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寒非,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职员,住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肖礼光,系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44号,组织机构代码:85837609-2。负责人:屈坚,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龚启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裴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营业部职工。被执行人:南昌涛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昌东工业园昌东二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76977607-8。法定代表人:黎建忠,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德兴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银城镇银城南路85号,组织机构代码:57877599-6。法定代表人:陈军军,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黎建忠,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熊小明,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陈军军,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秦军华,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熊悦,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张伟英,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依据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洪民二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2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15年12月26日作出(2015)洪中执指字32号裁定,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昌涛峰实业有限公司、德兴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黎建忠、熊小明、陈军军、秦军华、熊悦、张伟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此案过程中,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1、资产转让协议;2、2016年4月26日的《江西日报》,发布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3、变更通知书。本院查明,2016年3月22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甲方)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乙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甲方转让给乙方包含本案项下不良资产;自转让之日起,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由乙方享有。协议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2016年4月26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在《江西日报》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公告清单包含本案的债权、债务转让通知。2017年1月10日,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本院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已涉及执行的不良债权时,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受让人的申请,变更执行主体。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申请变更执行主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丽华审 判 员 邓鹏羽代理审判员 刘文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梦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