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长来与邓州市十林镇宋集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来,邓州市十林镇宋集村民委员会,李长来,邓州市十林镇宋集村民委员会,李长来,邓州市十林镇宋集村民委员会,李长来,邓州市十林镇宋集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476号原告:李长来,男,1964年12月8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杨绍一,邓州市新兴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证号:A3770574。被告:邓州市十林镇宋集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书周,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来与被告邓州市十林镇宋集村民委员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来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来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邓州市十林镇宋集村民委员会也未提出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长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李长来承担。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