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民初8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大连锦威商贸有限公司与许艳苹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锦威商贸有限公司,许艳苹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8327号原告:大连锦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荣盛街38号。法定代表人:李军华,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瑶,系辽宁罗力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女,1973年9月23日生,汉族,系原告公司会计,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许艳苹,女,1990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锦威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许艳苹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锦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锦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艳苹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锦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云奎代理审判员 朱迎颖审 判 员 朱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