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陈啸蝶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啸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19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啸蝶,女,汉族,1977年7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陈啸蝶因诉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争议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行终78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啸蝶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不予立案确有错误;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项规定,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被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浦府复决字(2015)第88号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已被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确定,申请人对该复议决定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陈啸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啸蝶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孟凡平代理审判员 厉文华代理审判员 梁 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