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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5执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石鹏祥与张志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鹏祥,张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5执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鹏祥,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东风区。被执行人张志伟,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市特殊教育中心教师,现住佳木斯市东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鹏祥与被执行人张志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志伟除工资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石鹏祥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石鹏祥与张志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志伟分期给付拖欠石鹏祥的执行款,现石鹏祥书面向本院申请将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永刚审判员  周佳骥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